摘要
我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既然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而且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两项规定意味着,《公证法》将公证双方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但与此同时,《公证法》又将公证机关定性为非营利机构。从上面论述可以看出《公证法》对公证机关的定位不严谨,左右不定。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自相矛盾的。
出处
《魅力中国》
2014年第10期313-313,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