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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代表述职评议 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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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作者 程瑜
出处 《天津人大》 2014年第3期40-41,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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