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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出台征收个人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个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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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处 《协商论坛》 2014年第3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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