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但是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模糊,不能满足司法实务的需要。目前,具体开展社会调查的依据主要是各地方性立法,社会调查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因而出现各种问题:合法性不足、调查主体专业性不够、调查报告可靠性不强。所以,可以从强制侦查机关启动社会调查、寻求专业化的调查主体、明确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参考的性质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建设。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第2期104-105,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校级学生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3(032))号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