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底的金融危机迫使韩国接受了IMF的救济 ,从此韩国的经济秩序和企业运营进入IMF和世界银行等机构的管理之下。由于IMF和世界银行各自制定了标准 ,于是韩国企业不得不顺应国际标准 ,改变其运营状况。为此 ,与企业有关的商法于1998年和 1999年作出了修订。然而商法的修改之成效到底如何 ,是否能扎根于韩国的法律社会文化 ,仍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51-55,共5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