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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保辜制度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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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在处理以斗殴为典型代表的伤害案件时,根据加害行为人所用的器物、受害人的伤情等具体情况,由官方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立下期限,责令加害行为人保养受伤害人、为受伤害人治病疗伤,然后再依据伤情的状况区别加害行为人罪的轻重的一种制度。 “保辜”的“保”是养的意思,“辜”是指罪;意即保养受害人的伤,减免加害行为人的罪。“保辜”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迟在我国汉代已经出现,到了唐代,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唐律疏议》
作者 张艳云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1期61-6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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