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实用艺术品能同时满足大众的审美享受和实用性需求,因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数量日渐增多、影响不断加大。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乐高公司诉天津可高公司积木产品著作权侵权案"引出目前存在于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而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处于"真空"状态;由于这种"真空"地带的存在,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与外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完善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出处
《艺术科技》
2014年第4期431-432,共2页
A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