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在西方近代合同法中,绝对合同自由原则如今已遭到全面的打击而日趋衰落。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其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只能是合同法的原则之一,不应该将其地位抬高到不适当的水平上。
出处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第1期55-60,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