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法律规则的规范性评价是法律哲学中的重要问题。其中,道义论和后果主义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理论框架。由于道义论可能导致对社会福祉的损害以及广泛的决断性缺失,因此不适合作为真实世界中法律规范评价的可行基础。由于法律在社会—文化演化过程中形成的规则体系,社会—文化演化遵循后果主义规律,因此,相对于道义论,后果主义是符合演化稳定性的较为可行的法律评价标准。运用演化理论,可以很好地把非后果主义的优长融入后果主义之中,其中,规则后果主义尤其适合被运用于法律制度的评价和改进。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45-154,共10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1309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