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之省思 被引量:1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制度初创时立法的粗疏,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辩护功能难以发挥的司法隐忧依然存在,有必要从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寻求完善的途径。
作者 詹建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32-141,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85) 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项目(IRT13102)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5

二级参考文献134

共引文献262

同被引文献114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3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