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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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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4年第5期F0003-F0003,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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