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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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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67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该条的理解,因在2010年的修订中未作修改,在仲裁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表现为:
出处 《健康必读(健康新语)》 2014年第4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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