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过去的合同法律制度,新<合同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重塑了无效合同制度,将意思表示有不真实瑕疵的合同划归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新<合同法>的上述变化,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当事人自治意思的尊重,合同当事人有了更大的自由度.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适当限制.这种限制集中地表现在合同的效力制度及其具体的内容.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1年第2期30-31,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