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总体上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政策倾向,具有"中国式"背景。为克服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立法应进一步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后,立即解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同时赋予法院对被害人自诉权的司法审查。在对异议性质区分的基础上,明确对法定的绝对遵守条件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可径直提起诉讼,对酌定遵守条件提出异议的,不宜径直提起诉讼。为克服追诉机关滥用诉权,需进一步探索构建法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
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33-37,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