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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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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几乎都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意即,政府机关拥有的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信息原则上都是应当公开的信息,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具体条款中贯穿了这一原则精神。我国在制定《条例》时,并没有对例外信息的种类与范围进行具体列举,只是在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同时在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作者 娄骏
出处 《商情》 2014年第16期270-270,346,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湛中乐,苏宇.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
  • 2沈福俊.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完善保密法律制度--以《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改为分析对象[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
  • 3王建平.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服务创新[A].贵州省科学技术优秀学术论文集(2004年度)[C].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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