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历来广受好评,被誉为“东方经验”.该做法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但是,随着中国的开放程度越来越大,近年来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模式在境外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却遇到一定阻力。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模式存在影响最终裁决的公平性的风险,而境外法院可能因此认为违背当地的公共政策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内地仲裁裁决。香港不予执行案即为典型。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因为香港这一个例,放弃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应当鼓励并坚持,但在具体制度和方式上,应不断改进和完善。
出处
《商情》
2014年第19期257-257,288,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