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某超市2011年1月,被告与案外人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被告超市内的柜台租赁给何某,约定该租赁柜台用于销售文体用品,何某保证取得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相应合法使用授权,被告对相关证明文件有备案、监督的义务。同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该文体用品专柜购买了一副标有“双鱼”标识的乒乓球拍。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出处
《消费电子》
2014年第9期84-84,共1页
Consumer Electronics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