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法的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精神和历史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人权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满足国际人权法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多样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环境法基础。行政保护模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保存来讲不可或缺,但是仅给予行政保护并不能最大化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行政保护与法律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第13期296-297,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作者主持的江苏省2012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知识产权视野下苏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2012 SJB820001)
常州大学青年发展基金"常州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保障研究"的成果(2013QN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