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实施,司法的运行,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最低限度共识的文化价值体系作为支持力量,需要依靠法律和非法律因素的共同作用。中国传统司法同样具有一种深刻的文化基础,它突出表现为源于儒家伦理价值观的"情理"。这既是传统中国"情理法"一体的机制所致,也是情理自身的内涵使然,更为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事例所印证。情理法三位一体的逻辑结构,使中国传统司法必然以情理为文化根基;情理所具有的丰富内涵与开放特征,使其成为中国传统司法的价值追求;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了情理作为一种内在精神,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与司法文化传承。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61-166,共6页
Academia Bimest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