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各自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和调整对象,文中分别基于这三个法域检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构中的政府责任。通过考察政府责任在行政法视阈下的越位和经济法视阈下的离位,反思政府在建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中所发挥的主导和基础作用,提出在社会法视阈下政府应定位在承担制度供给、监督管理和资金支撑之责任。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9-11,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HB13FX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