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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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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5期5-6,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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