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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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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的缘起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抗诉案件,六被告人被二审判决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造成1600余万元的损失后果。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另一方面又因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缴纳了罚金,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全案无一人被判处实刑,全被判处缓刑。检察机关对判决关于主犯的缓刑适用提起抗诉,但是主犯在审判阶段提供的电话无人接听,邮寄送达的抗诉书亦被邮局退回,备注查无此人。接受抗诉的法院拟以被告人不到案为由,将案件退回笔者所在的检察院。
作者 王静
机构地区 广东省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4年第5期28-29,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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