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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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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内为人所知的反向假冒侵权行政、司法案件屈指可数,因为反向假冒的隐蔽性很强,一般不易发现。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制,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又以原文形式重述保留了上述“反向假冒”的规定。
作者 张跃强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4年第10期71-7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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