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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视角解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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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蕴含农村改革重大突破农民财产权利不明晰、财产权利不充分、财产权利缺乏保障、财产价值无法得到公平的体现和实现,以致农户可支配财产少、农民家庭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比重极低,是造成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原因。2002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纯收入为50.5元,占农村居民人均总纯收入的2.0%;2011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纯收入虽然增加到228.6元,但比重仅上升为3.3%。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农村家庭通常要比城市家庭拥有更多的家庭财产(特别是生产性财产),财产性收入是构成农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家庭退休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增加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极大的紧迫性和巨大的现实空间,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保障和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释放可持续增长的农村财产性收入制度红利,为根本缓解和解决"三农问题"奠定经济基础。
机构地区 上海社会科学院
出处 《上海农村经济》 2014年第5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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