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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成长再逢及时雨 扩大所得税减半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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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处 《全国商情》 2014年第15期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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