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新制度,两种制度在实施措施和效果上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将社区矫正与犯罪记录封存互相排斥的做法。应当从两种制度的目的和性质来理解和解决这些差异。社区矫正机构是实施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定主体之一,但仅在执行期间和结束后履行封存和保密职责,而不能以此为由影响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能。减少矫正措施对犯罪记录封存效果的不利影响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完善未成年人矫正措施体系来解决。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第2期33-37,60,共6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