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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立法的法理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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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视地方立法的理论依据是于“社会应以法律为基础,归根结底是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为前提”这一法理学基本理论,并对此进行详尽的论述,以帮助人们从思想上正确理解中央的立法精神,从而更好地在实践中重视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得以早日形成。
作者 朱颖俐
机构地区 韶关大学政法系
出处 《韶关大学学报》 1996年第3期9-13,1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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