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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对财产分配所做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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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赵卫与李琴两人系自愿恋爱,在婚前李琴要求赵卫写保证书:“如果以后赵卫提出离婚,则他的婚前财产应由李琴分得一半。”赵卫写下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赵卫要求离婚。李琴遂提出赵卫的婚前财产应每人各半。请问:赵卫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4年第16期66-66,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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