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协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规范、劳资双方自治、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等三种机制。三种机制的作用机理和适用范围既存在差异性又有相互关联性,同时并存和共同作用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劳动执法不到位,降低了国家立法规范机制的有效性;劳动关系趋向短期化和工会、雇主组织协调劳资矛盾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限制了劳资双方自治机制的有效性;社会共同治理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限制了社会力量参与协调机制的有效性。为此,我国需要多元化路径协同共进,在整体推进中升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因地因企制宜,在差异化推进中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12,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4批面上资助项目"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行为研究"(2013M542429)
2013年度"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1301138C)第一批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