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约撤回和撤销是要约能否产生法律效力的关键所在。要约撤销提前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以新要约取代原要约的方式进行要约撤销,以及要约撤回未能及时到达等都会引发对要约效力的判断。同样,承诺也具有复杂性,承诺期限中引发的问题以及超过期限的承诺是否为新要约都构成了承诺制度上的复杂特性。因此,应当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对缔约主体各方的利益进行平衡,寻求内心真意的表示,同时兼顾外显行为,实现法律秩序的协调。
出处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41-43,共3页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