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业政策法通过人为改变资源配置方式实现对效率的追求,很多时候恰恰是对竞争法自由、公平价值的摒弃,因而二者的价值冲突表现为效率与自由、公平之间的冲突。对于这种冲突的协调,应以有效竞争理论及公共利益原则为理论依据,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竞争法中设计合理的制度,即通过事前协商制度、豁免与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执法制度的科学构建实现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协调。
出处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