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联企业员工调动县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B公司和c公司均为A集团控股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李某为B公司总经理,已在B公司任职6年,月薪20000元。因集团经营需要,李某根据集团的决定,由B公司调任到C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薪酬待遇不变。B公司根据集团的决定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由C公司与李某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新合同中,李某的用工主体由B公司变更为C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经协商一致进行了延长,同时c公司为李某出具了一份其在B公司工龄由C公司全部承继的证明。现李某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20000元。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4年第5期53-53,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