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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答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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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13年7月,张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2013年12月,张某拨打12333电话查询个人参保情况,发现公司未参加并缴纳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公司则以试用期内双方处于双向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一贯做法为由不同意补缴。于是,张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张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4年第5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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