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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仍有权要求职业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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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张被某蓄电池厂聘用为装配工,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蓄电池厂污染大,对身体有害,工作到第二年时,小张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厂方同意,为小张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离职不久,小张找到一份新工作,可还没上班,就出现气短心跳、呼吸困难等症状。小张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就找到蓄电池厂要求进行检查。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14年第9期38-38,共1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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