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显示,对高校行政主体资格的证明,先后分别经历了高校为"行政授权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等三个阶段的发展。为保证司法实务与国家立法间的一致性,未来立法应当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以及高校授权管理权的范畴。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71-73,共3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金
四川民族学院校级项目"从高校侵权的司法实践看高校法律地位的变迁"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