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虽然我国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将其确定为垄断协议的一种,但《反垄断法》中却没有正式写入。我国并没有将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先例。应当设立串通投标案件移送制度交由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同时确立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此类案件的执法权。串通投标规制的立案标准上,可以由发展与改革部门根据招投标的金额、关涉的公共利益因素等适当地作出规定。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74-77,共4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