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日渐重要。但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其法律滞后的弊端日渐显露,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中国的社会组织处于法律供求的非均衡状态。从供给上看,这种非均衡主要源于法律资源的稀缺性和成本约束、法律供给中的"搭便车"行为、法律供给主体的激励不足和法律供给的时滞性;从需求上看,存在着社会组织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多层次性、交易成本较高和法律消费上的搭便车行为。为此,我们必须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完善中国社会组织法律供给的制度安排,克服立法中的短期行为,发挥法律的规模效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监督制度。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57-162,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央高校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中国民间组织的法律困境与发展路径选择"(编号:B13JB00040)
北京交通大学人才基金资助项目"中国民间组织的法律困境与出路"(编号:B11RC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