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追求和谐立法政策指引下,我国《侵权责任法》诸多条款过度强调受害人的权益保护,过分强调秩序、公平和安全的价值。第2条和第6条第1款把秩序的价值推向极致,因而只具有政策宣示的意义,不能单独作为裁判的依据。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条款应当限缩解释,原则适用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损害,且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的场合。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框架性的作为义务,不得扩张解释。第2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当扩张解释,把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弘扬行为自由理念,强化过错责任的功能,,保障无辜者不被追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23-27,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