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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起经营假兽药案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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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件查办经过 201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兽药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标称为广西金威兽药厂生产的28瓶碘酊,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06)200561552,生产日期则为2013年3月18日,而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初步认定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兽药。执法人员当即向领导汇报,建议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兽药依法扣押并立案查处,领导同意扣押和立案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及扣押现场笔录。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经营部购入30瓶该兽药已销售2瓶,有进货单但无销售凭证。此外,我们收集了当事人经营此兽药的商品标价签、该兽药的现场照片、经营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购销台账、企业投资人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并对同市场另一家经营部经营的同类产品进行询价并让其出具价格证明。最后对涉案的28瓶兽药作异地扣押,给当事人出具了扣押决定书和扣押财物清单,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
作者 黄晓婕
出处 《广西畜牧兽医》 2014年第3期164-165,共2页 Guangxi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 Veterina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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