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来行政法的走向趋于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为解决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弊端,我国应秉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价值追求,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目的、审理规则及方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依据,构设撤销之诉、课予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公益之诉、当事人之诉的类型化体系。
出处
《山东工会论坛》
2014年第2期105-107,共3页
Shandong Trade Unions'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