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达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对政府控制的交易的歧视肇始于不公正的国内立法和投资条约。所谓此类交易与我国国有企业的关联性以及与国家安全的因果关系的指责其实是法哲学上的悖论。为避免我国企业陷入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泥潭,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当审时度势,在并购初期积极配合东道国的审批程序,主动报备和签订减缓协议;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在加快国内商主体规则修订的同时,转变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就国家控制企业投资的谈判策略,并适时启动类似主权财富基金谈判的国有企业多边谈判。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4期118-1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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