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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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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br〉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处 《建筑与预算》 2014年第5期136-136,共1页 Construction And Bud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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