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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性联系”标准——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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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质性正当程序"是美国创新发展的一项制度,它要求法律内容的正当性。这是对立法权进行实质性制约,从而切实保障了公民的权利。然而,作为其最低限度标准的"理性联系"仅仅要求法律与立法目标、政府利益存在合理的联系。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理性联系"并不能从立法层面建立理性化社会。进一步思考可知,理性联系、平等对待、合理补偿才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最低限度标准。
作者 房旭
出处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56-59,7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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