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融资权来源于经济学上的金融自由理论和法学上的所有权理论与合同自由原则,但政府机关动用行政权打击"非法集资"是自由融资的重大威胁。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非法集资"界定涉及的要素"未获批准、还未付息、不特定对象、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等作了诠释,但仍不够明确和合理。以行政权限制自由融资权的正当性在于防范社会风险。解决自由融资权与行政权冲突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特定对象,即将以下行为界定为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对象借贷或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借贷或发行证券超过50人,但自然人向三等直系与旁系亲属和关联关系人借贷、法人向关联关系人借贷和法人向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计算在内;法人向内部职工借贷超过200人。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50-53,共4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