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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半成品”科目在木制品加工企业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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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并要求调账时,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作者 佟桂忠
机构地区 亚布力林业局
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2014年第5期27-27,共1页 Modern Auditing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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