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社会,我国以农业立国,乡村社会的稳定是国家秩序稳定与延续的基础,对其进行官治主导的治理就成为制度化的必然选择,而官治的刚性缺陷、国家能力与资源的有限性制约了官僚体系的治理能力,实现治理乡村社会的目的需要新的可控制的治理权威。乡村社会中既有的宗族权威作为一个有效的联合对象,成为官僚制度吸纳的另一个权威体系。这样,在传统乡村社会就形成了官治主导、族治辅助的一体化治理。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94-98,共5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行政层级关系类型区分及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3YJA8100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