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三角债,连环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债务人在现实中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了让我国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合同法》特别设立了代位权制度,以此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文结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着重阐明代位权的行使的构成要件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最后是笔者关于完善代位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出处
《神州》
2013年第30期211-211,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