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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退工应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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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5期1-1,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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