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六年多时间.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针对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当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理解和争论.导致各地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裁量标准.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笔者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索。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5期24-26,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