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美国联邦尚未制定专门立法来规制温室气体排放,但"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奠定了EPA依据《清洁空气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基于该判决,EPA先后颁布了针对移动源的危害调查报告和尾气管道规则等以及针对固定源的时限规则和剪裁规则等。在"美国电力公司诉康涅狄格州"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依据美国联邦普通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做法,巩固了推动EPA依据《清洁空气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路径。"负责任的监管联盟诉美国环保署"案的判决则再次夯实了EPA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做法。美国联邦层面在《清洁空气法》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制度轮廓已然形成。这既是重大突破,又面临诸多挑战。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41-49,共9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气候变化应对法立法研究"(10AFX012)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低碳经济若干重大问题研究"(09JZD0020)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项目"中国低碳发展立法研究"(ZC2013-7)